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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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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辩护词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本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复印和调取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分类。今天根据法庭的审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谈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在本案中不是挪用公款的适格主体。理由是:

1、***不是国家干部身份,也不是公务员。是不在国家编制的企业聘用人员(卷宗材料可以佐证)。

2、**所在的单位不是国家控股企业,更不是国有企业,****只占32%点多的股份(卷宗材料可以佐证)。

3、***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或委任的国企干部。他是一个社会人员被商业银行聘用的,且有劳动合同的工作者。

附:(1)***中行买断材料(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证明书)

(2)商行对2005年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规定(属于社会招聘人员)

(3)**试用合同(社会无业身份应聘商行签订的劳务合同)

4、**市银监局对**金融管理资格的认定,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委任状,银监局是金融业的监督认证部门,不是行政管理部门。

银监局关于核准**、**市商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内容为:**符合城市商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商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是对任职资格的核准,并不是银监局委派到商行任职。根据“银行业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必须通过高管资格考试,才能上岗,而这个资格考试,是在各地银监局考试并备案的。就像从事会计职业,必须通过会计上岗考试,是有各地财政局考试备案的。跟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无关。

5、在《关于**等八位同志聘任的通知》和《关于**、**二位同志任职的通知》中,文件原文内容均为:经研究聘用**任银行卡部副经理;盖的商行单位章。经研究聘用**任科技之行行长,盖的商行单位章,非党委决定任命。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故**在本案中不是挪用公款的适格主体。

二、**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理由是:

1、**在公安上的笔录与其在检察院的笔录相互矛盾。(卷宗材料可以佐证)

2、在检察卷中,仅有**的笔录证明**知道是二中的钱,显然是一份孤证,又是可变证据。孤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3、起诉书指控**与**是同伙,**作证是有利害关系的,不是适格的证人。

三、**介绍的550万借款均是从私人账号中转借的。没有一笔是从*或银行账户中转出的(卷宗材料可以佐证)。公诉机关没有任何直接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公款,这一点应是不争的事实。

四、从**和**众多账号和数千万人民币中不能分辨出那是*的那是私人的。从卷宗材料显示,在**没到科技支行之前,**在*银行开户77个,**在**银行开户133个,*财务人员**在*银行开户158个。自2009年8月-2013年5月,而**的工资卡账号存入金额为17706629.8元,支出金额为17496047.5元。利用ATM机取现904406.92元,利用POS消费597856.70元。从这些账户和数额中,公诉机关没有审计,更没有分出那是公款那是私款。显然,指控是盲目的,想当然的,是缺乏关联证据的。同时,也证明了**长期做着民间借贷业务。

五、关于**内转300万元验资问题,指控**知道一事明显缺乏证据、违逆常理。

(一)以存单上加盖行长的授权章来判断就是行长同意或知道,是不了解银行工作程序的。首先,授权章是行长到任之日起就交与营业部授权人员进行管理,可能存在盖章随意的情况;其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的大额内转,都是不影响当日存款余额的,授权人员是否汇报具体情况的,并做详细说明,没有当时的电话记录、录像或行长签字记录佐证。并且从**工资卡账户中显示不停在不同的银行、不同的柜员处办理业务,说明尹从很早就开始刻意隐瞒同事和领导,这些大额票据都盖有授权章,但一定都不可能告诉授权人员是啥钱,取钱干什么,更不可能给行长汇报。授权人员按照惯例,一方面属于个人资金的存取,另一方面是内部人员办理业务,而且尹经常办理存取,就没有引起警惕,直接加盖了授权人员和行长的授权章。

(二)**没有同意的理由和动机。当时**和*无任何经济来往,和*从来就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更没有因为此事得到过一分钱的好处,这件事情的发生前后也未得到任何口头和物质感谢,为什么要承担风险同意这件事情呢?**是客户部主任,她私人办理业务,为什么要**来找**汇报呢?

(三)**并不具备对**款项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因为**和**相关人员并无直接联系,**的学杂费对账过程及入财局账的时间和金额,一直由**和**财务联系并决定,**对学杂费的存取是无干预权的。在收费的过程中,**要和**经常性的对账,必然要对存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对,这是对账的基本要求,难道说这些钱放在银行,从来不进行核对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六、***挪用公款已经成立,***挪用公款也应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

(一)**明知是二中的款而存入自己的账户,***是不知道私人账户里存有二中的钱(也无法分出那一百元是二中,那一百元是私人的)。因为作为行长的***,他是知道公款是绝对不能私存的,他在主观上是不知道私人账户里存有公款。之所以向尹介绍借款是因为听说尹做着民间借贷的事情。况且,***又不是向尹一个人借款。所以,**挪用公款成立,***挪用公款也应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挪用资金刑事裁定书(原市商行银信支行行长***和**身份一样;另了解到原市商行华润支行行长**、商城支行行长**晓、汉冶支行行长**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罪名都是挪用资金)。

七、**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自己也未获得一分利益。公诉机关对此也是认可的。

八、法院如果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基本成立,**也认为指控异议不大。那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自首是成立的。对此,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九、被告是初犯,态度好,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危害不大,量刑上建议使用缓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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