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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简明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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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协 议 书 12

报   价 12

接   受 12

附  录 13

通用条件 16

1. 一般规定 16

1.1. 定义 16

合同 16

当事人 16

日期、时间和期限 16

款项和支付 16

其他定义 16

1.2. 解释 17

1.3. 文件优先次序 17

1.4. 法律 17

1.5. 通信交流 17

1.6. 法定义务 17

2. 雇主 17

2.1. 现场的提供 17

2.2. 许可和执照 17

2.3. 雇主的指示 17

2.4. 批准 18

3. 雇主代表 18

3.1. 受权人 18

3.2. 雇主代表 18

4. 承包商 18

4.1. 一般义务 18

4.2. 承包商代表 18

4.3. 分包 18

4.4. 履约担保 18

5. 由承包商设计 18

5.1. 承包商的设计 18

5.2. 设计职责 19

6. 雇主的责任 19

6.1. 雇主的责任 19

7. 竣工时间 20

7.1. 工程的实施 20

7.2. 进度计划 20

7.3. 工期的延长 20

7.4. 延迟竣工 20

8. 接收 20

8.1. 竣工 20

8.2. 接收通知 20

9. 修补缺陷 21

9.1. 修补缺陷 21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21

10. 变更和索赔 21

10.1. 变更权 21

10.2. 变更的估价 21

10.3. 提早通知 21

10.4. 索赔权 22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22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22

11.1. 工程的估价 22

11.2. 月报表 22

11.3. 期中付款 22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6. 最终付款 23

11.7. 货币 23

11.8. 延误的付款 23

12. 违 约 23

12.1. 承包商违约 23

12.2. 雇主违约 23

12.3. 无力偿债 23

12.4. 终止时的付款 23

13. 风险和职责 24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24

13.2. 不可抗力 24

14. 保险 25

14.1. 保险范围 25

14.2. 约定 25

14.3. 未办理保险 25

15. 争端的解决 25

15.1. 裁决 25

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 25

15.3. 仲裁 26

条款索引 27

专用条件 29

裁决规则 30

裁决员协议书 33

指南注释 35

协 议 书

雇主是:               的

承包商是:               的

雇主要实施胸工程名称为             

报   价

承包商已研究了构成本协议书一部分的列于附录中的文件,按照合同实施该工程所报价格为       (大写)      (小写)

(       )或根据合同可能确定的此类其他总额。

承包商已提交两份签字原件的报价,雇主可通过签字和将本文件一份原件于

(日期)前返还给承包商于以接受。

承包商理解雇主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对该工程的最低的或任何报价。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接   受

雇主通过以下签字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鉴于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同意应按照合同向承包商付款。本协议书从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本文件一份原件的日期开始生效。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附  录

本附录构成协议书的一部分:

(注:除已填入雇主要求的项日外,承包商应在提交其报价前填写下列内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按优先次序列出构成合同的文件: 1.1.1 

文件(如不适用可删除): 文件标题

(a)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通用条件          

(d)规范          

(e)图纸          

(f)承包商的投标设计          

(g)工程量表          

(h)?D?D?D?D?D?D?D?D?D?D?D?D          

(i)?D?D?D?D?D?D?D?D?D?D?D?D          

竣工时间 1.1.9         天

合同适用法律 1.4 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语言 1.5          

现场的提供 2.1 在开工日期*

受权人员 3.1          

雇主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知道) 3.2          

履约担保(如果有)          

金额 4.4          

格式 4.4        (细节)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对承包商设计的要求(如果有) 5.1 规范条款号      

进度计划: 

提交时间 7.2    开工日期后14*天内

进度计划的格式 7.2          

由于未能完成工程应偿付金额 7.4 每天  ,不超过协议书注明总额的10%

缺陷通知期限 9.1 从根据第8.2款发出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开始汁算365*天内

变更程序 11.5 

计日工作费率 lO.2          

(细目)

工程的估价: 

总额价格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费率表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工程量表 11.1        (细目)

用投标工程量表再测量        (细目)

补偿费用        (细目)

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材料      80%

生产设备     90%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保留金百分比 11.3        5%

支付货币 11.7          

利率 11.8 每年       %

保险 14.1 

保险类型 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费用 协议书中注明的总额加15% 

承包商设备 全部重置成本 

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           

工人           

其他险*           

仲裁 

规则 15.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细节)

负责任命机构 15,3 菲迪克(FIDIC)的主席或他任命的人*

(细节)

仲裁地点 15.3 项目所在国*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下文定义的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所列的词语或措辞应具有下列给定的含义:

合同 1.1.1. “合同”系指协议书以及附录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2. “规范”系指附录中所列的,包括关于要由承包商进行的设计的雇主要求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变更。

1.1.3. “图纸”系指附录之后所列雇主的工程图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

当事人 1.1.4. “雇主”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商同意外)。

1.1.5. “承包商’’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雇主同意外)。

1.1.6. “当事方”指雇主或承包商。

日期、时间和期限 1.1.7. “开工日期”系指协议书生效日期后第14天的日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

1.1.8. “天”指日历日

1.1.9. “竣工时间”系指附录中注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的完成工程的时间(或根据第7.3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时间)。

款项和支付 1.1.10. “成本(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合理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和类似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其他定义 1.1.1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工程需要的全部仪器、机械、车辆、设施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材料或生产设备。

1.1.12. “工程所在国”系指现场所在的国家。

1.1.13. “雇主的责任”系指第6.1款中所列内容。

1.1.14. “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某当事方的控制,该方在签合同前无法合理预防;一经发生,该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且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的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1.15.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1.1.16.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械和仪器。

1.1.17.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将要实施工程的场所,以及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8. “变更”系指雇主根据第10.1款的规定做出指示的,对规范和(或)图纸(如果有)的改变。

1.1.19. “工程”系指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

1.2. 解释 含有当事人或当事方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公司或组织。当上下文要求时,含有单数或一种性别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复数或其他性别。

1.3.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作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发现歧义或矛盾,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照附录中列出的顺序。

1.4. 法律 合同适用的法律在附录中说明。

1.5. 通信交流 无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信交流时,除非另有说明,此类通信交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书写.并且不能无理扣留或拖延。

1.6. 法定义务 承包商应遵守实施活动所在国家的法律。承包商应为工程发出所有通知和支付全部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2. 雇主 

2.1. 现场的提供 雇主应按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提供现场和现场进入权。

2.2. 许可和执照 如果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需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指示 承包商应遵守雇主发布的有关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

2.4. 批准 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义务。

3. 雇主代表 

3.1. 受权人 雇主人员中的某一人应有权代表雇主行事,该受权人应在附录中注明,或另外由雇主通知承包商。

3.2. 雇主代表 雇主可委派一个公司或个人完成某些任务。可在附录中指名受托人,或有时由雇主通知承包商。雇主应通知承包商该雇主代表被付托的任务和权力。

4. 承包商 

4.1. 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正当并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承包商应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监督、劳力、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和生产设备应视为雇主的财产。

4.2.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将受权代表承包商接收指示的人员姓名和具体情况,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

4.3.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4.4. 履约担保 如果附录中已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算起的14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由雇主批准的第三方按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5. 由承包商设计

5.1. 承包商的设计 承包商应按附录中提到的关于设计范围和深度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其编制的全部设计。雇主应在收到设计之日起的14天内,将其对设计的任何意见通知承包商,或如果所提交的设计不符合合同,应给予拒绝并说明原因。在设计已提交给雇主后14天内,或对已被拒绝的那部分设计,承包商不应实施其设计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已被拒绝的设计应迅速修改并再次提交。承包商应在对所提意见做出必要考虑后立即再次提交所有提出意见的设计。

6. 雇主的责任

6.1. 雇主的责任 本合同中,雇主的责任指以下事项:

a)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b)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由承包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外人员造成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骚动、喧闹或混乱;

d) 除承包商可能对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负有责任的范围外,由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能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除合同中可能做出的规定外,雇主使用或占有工程的任何部分;

g)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

h) 无法预见的,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对其期望采取预防措施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自然力的任何作用;

i) 不可抗力

j) 根据第2.3款规定的暂停,除非暂停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履约造成的;

k) 雇主的任何未能履约;

l) 实施工程期间现场碰到的除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这些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并且承包商立即通知了雇主;

m) 由任何变更产生的任何延误或中断;

n) 在协议书中说明的承包商报价日期后,对合同法律的任何改变;

o) 由于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水久工程以及为该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力,所产生的损失;以及

p) 因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7. 竣工时间 

7.1. 工程的实施 承包商应住开工日期开工,应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并应在竣工时向内完成工程。

7.2.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附录中说明的时问内,按附录中说明的格式,向雇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7.3. 工期的延长 根据第10.3款的规定,如果承包商由于任何雇主责任造成或将造成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后,考虑承包商提交的全部依据的细节,适当时应延长竣工时间。

7.4. 延迟竣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商为此须向雇主承担的唯一责任应是为其延迟完成工程的每一天,向雇主支付附录中说明的金额。

8. 接收 

8.1. 竣工 承包商认为工程完工时可向雇主发出通知。

8.2. 接收通知 雇主认为承包商已经完成工程时,应通知承包商,并相应注明日期。另一种情况,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工程虽然没有全部完成,但可以接收,并相应注明日期。

雇主颁发此通知,应即接收工程。承包商直尽快完成任何扫尾工作,并遵从第9条的规定,清理现场。

9. 修补缺陷 

9.1. 修补缺陷 雇主可在附录中说明的期限期满前的任何时间,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或扫尾工作。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不要雇主付费进行修补。

由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修补缺陷的费用,应作为变更进行估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完成任何扫尾上作。雇主有权实施全部必要的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雇主可对除去任何工作的覆盖和/或试验发出指示,除非任何除去覆盖和/或试验的结果证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按照第10.2款的规定,承包商对此类除去覆盖和/或试验应作为变更得到付款。

10. 变更和索赔

10.1. 变更权 雇主可以指示变更。

10.2. 变更的估价 变更应按如下方法估价:

a) 按双方商定的总额价格;或

b) 如果适当,按合同中的费率;或

c) 在没有适当费率时,应使用合同中的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或不可行则

d) 按可能商定的或雇主认为适当的新费率;或

e) 如果雇主如此指示,按附录中所列的计日工作费率,则承包商应为此保持劳力和承包商设备的工时记录,以及所使用材料的记录。

10.3. 提早通知 一方在得知可能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时,应尽快通知对方。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

承包商有权获得的竣工时间的延长期或额外费用,应限于他已迅速通知雇主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得的延长期和付款。

10.4. 索赔权 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导致承包商发生费用,承包商应有权得到此类费用的款额。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必须政变工程,应按变更处理。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承包商应在指示或产生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变更和索赔估价的分项构成资料。雇主应审查,并如果可能,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应确定其估价。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11.1. 工程的估价 工程应根据第10条的规定,按附录中提供的资料进行估价

11.2. 月报表 承包商应有权按月得到下列付款

a) 已实施的工程的价值;

b) 附录中注明的,在合理时问内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并考虑任何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承包商应每月向雇主提交一份报表,说明他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

11.3. 期中付款 雇主应在提交每份报表28天内,按承包商报表中注明的金额,减去按附录中规定的费率扣除保留金。并减去雇主已说明不同意原因的任何款额,向承包商支付。雇主不应受其先前认为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总额的限制。

雇主可以扣发期中付款,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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