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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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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契約書

立委託代銷契約人 ︵以下簡為 方︶,茲經 介紹, 

由甲方委託乙方為 市代銷商,代銷甲方一切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以後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不得拖欠。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由甲方無息退還。

三、貨品價目,照甲方寄送之價目表 折計算,以為酬勞;但乙方對外售價,必須照甲方之定價售出,不得擅自增減。

四、運送貨品費用,由甲方負擔,其餘各費,概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於收到貨物時,如發現有瑕疵等情,應於寄到後 日內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者,視為貨無瑕疵,不得請求更換。

六、乙方所訂之貨物,甲方於乙方信到後 日內發貨,如須延遲時,須即通知乙方。

七、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如超過此數時,應於期前先將超過之數結清。

八、乙方於進貨後,縱因市面清淡,銷路不暢,亦不得將貨品退回。

九、在本約有效期間,甲方不得再在 市內另招他人為經銷商,以免影響乙方之營業。

一○、乙方於應屆結帳時,如不將帳目清結,甲方得隨時終止其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應於保證金內扣除。

一一、乙方因營業欠佳,不願繼續經銷時,亦得終止契約,但須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一二、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印花自貼︶

甲方委託人:

代 表 人:

營業登記證:

地 址:

乙方受託人:

代 表 人:

營業登記證: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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