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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年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年版)》(简称“《主协议》”)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十六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主协议的适用

第四条 贷款转让交易

第五条 结算金额、安排费、管理费与利息

第六条 付款

第七条 贷后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处理

第九条 陈述和承诺

第十条 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十二条 通知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第十四条 保密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第十七条 协议的签署

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

贷款转让通知示范文本(一)

附录 贷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一)

贷款转让通知示范文本(二)

附录 贷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二)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年版)

为促进贷款转让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在主协议下,下列名词含义为:

1.1  安排费: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受让方一次性或按贷款合同的付息周期支付转让方的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转让费用,可以是一个绝对金额,也可以是转让本金×转让费率(%)(安排费可以为负)。

1.2  成交单: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生成的确认该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

1.3  担保合同:指与贷款合同相关的任何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

1.4  担保权益:指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或任一抵押、质押、保证及其他类似权益。

1.5  担保人:指在担保合同项下承担担保义务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义务人。

1.6  贷后管理人:指根据主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对贷款进行管理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

1.7  贷款:指根据贷款合同已经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合同项下有两笔或两笔以上的贷款,则视情形而言,指相关的交易确认函所提及的任何一笔贷款或各笔贷款。

1.8  贷款合同:指根据交易确认函的约定,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所依据的、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署的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

1.9  贷款人:指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

1.10 贷款转让交易(简称“交易”):在主协议下分为整体转让与可拆分转让,整体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可拆分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进行拆分,然后将拆分后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1.11 管理费: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受让方按贷款合同的付息周期向贷后管理人支付的因贷后管理而产生的管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管理费=贷款本期计息资产×管理费率。

其中“贷款本期计息资产”指转让标的在当前利息期间内用于计算利息的本金金额,如果借款人在当期利息期间的付息日前提前偿还了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则指转让标的在当期利息期间开始时的本金金额。

1.12 交易确认函:指交易双方之间交换的用以具体约定、确认或证明交易、以及明确约定适用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相关事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传真、合同书等。

1.13 交易双方:指转让方与受让方。

1.14 借款人:指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

1.15 结算金额:指受让方在结算日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本金。

1.16 结算日:指交易双方就一笔交易约定的支付结算金额的日期。如果交易双方就一笔交易约定的支付结算金额的日期与实际支付结算金额的日期不同,指实际支付结算金额的日期。

1.17 受让方:指受让转让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标的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

1.18 应计利息:指就转让标的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的在结算日之前(不含结算日)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属于转让方所有。

1.19 营业日:指交易双方对外营业办理一般对公业务之日。

1.20 转让标的:指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1.21 转让本金:指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乘以转让比例(含100%)所得到的金额。

1.22 转让方:指将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以一定的价格和条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

1.23 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交易双方关于贷款转让交易的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 年版)》(简称“主协议”)。

2.1.2 交易双方关于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1.3 交易双方就具体交易进行约定的交易确认函。成交单是交易确认函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还可以选择签署其他形式的交易确认函,参考文本见《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

2.2 交易确认函的附件,包括贷款合同以及与贷款合同相关的任何担保合同、交易双方或受让方与第三方就一笔具体交易的贷后管理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各类转让通知等。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和交易确认函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函、补充协议、主协议。

2.4 若无特别指明,本协议所提及的交易确认函不包括其附件。

第三条 主协议的适用

3.1 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适用主协议。

3.2 除非中国法律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贷款转让交易不适用主协议。

第四条 贷款转让交易

4.1  转让的生效

每笔具体的交易自结算日起生效,自结算日起,受让方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在转让标的范围内享有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风险。

4.2  转让通知与转让通知确认函

转让方应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贷款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和各担保人,交易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若有)、交易确认函中约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转让通知与转让通知确认函的参考文本见《贷款转让通知函示范文本(一)/(二)》及其附录。

4.3 担保权益的转让

转让方应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受让方合理要求的措施督促各担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担保权益转让所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或通知手续等。

4.4 贷款转让涉及文书的转移

依据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若有)或交易确认函的具体约定,转让方应在结算日之后三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所涉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的原件或加盖转让方公章的复印件交付给受让方。

第五条 结算金额、安排费、管理费与利息

5.1 受让方应在结算日向转让方支付结算金额,结算金额为转让本金。

5.2 受让方须依据交易确认函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安排费。

5.3 受让方须依据交易确认函的约定向贷后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5.4 如果受让方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应计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作为贷后管理人的情形),受让方应在结算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相关付息日应根据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确定)向转让方支付应计利息(若有);若借款人没有在结算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支付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利息,则受让方已收讫之利息应依据转让方、受让方实际持有贷款的份额和期限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分配。

第六条 付款

6.1 收款账户

任何一方在交易项下应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应当按照交易确认函的约定付至该另一方的收款账户。任何一方需要对收款账户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主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6.2 付款方式

与交易相关的任何付款应当以交易确认函中约定的币种、时间及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 贷后管理

7.1 交易双方可就贷后管理作如下约定:

7.1.1 无论整体转让还是可拆分转让,由受让方直接管理(各自)所受让的贷款。

7.1.2 无论整体转让还是可拆分转让,由转让方代受让方实施贷后管理。

7.1.3 若选择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实施贷后管理的,交易双方应另行与该第三方签署有关协议。

为本协议之目的,实际实施贷后管理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称之为“贷后管理人”。

7.2 在主协议第 7.1.1 条约定情形下,贷后管理人有权自结算日起直接行使转让标的下的所有权利。转让方应给予贷后管理人所有必要的配合。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履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向转让方支付任何款项或移交任何利益的,转让方应当告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直接向贷后管理人履行。如果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履行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义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移交的任何利益的,转让方应当代贷后管理人保管该等款项或利益,并在收到之日通知贷后管理人并向其移交。

7.3 在主协议第7.1.2条和第7.1.3条约定情形下,贷后管理人有权自结算日起代理受让方行使转让标的下的所有权利,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7.3.1 贷后管理人应谨慎、勤勉、尽职,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代理受让方行使权利,以保障受让方在转让标的项下的权益的实现。

7.3.2 贷后管理人因代理受让方管理和实现转让标的的权利而取得的一切款项或其他利益,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标识为代理受让方管理的资产,并在取得该等款项或利益之日立即通知受让方并向其移交。

7.3.3 贷后管理人应当定期将其管理或实现转让标的项下权利状况向受让方报告,或者应受让方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贷后管理人管理的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实现的情形的,贷后管理人应当立即向受让方提交书面报告。

7.3.4 如贷后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第7.3条约定的义务,受让方有权直接行使转让标的下的任何权利。

7.4 自结算日起,转让方知悉任何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就转让标的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任何第三人就转让标的主张权利的,转让方应当告知转让标的已经转让予受让方的事实。

7.5 自结算日起,转让方知悉任何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下权利实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

第八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处理

8.1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首先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贷款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由受让方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8.2 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时,应首先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贷款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由受让方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陈述和承诺

9.1 双方陈述

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如下陈述:

9.1.1 其为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企业法人或经总公司明确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具有信贷资产转让/受让(视情况而定)业务资格。

9.1.2 其拥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9.1.3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全部公司授权均已获得,并且完全有效。

9.1.4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

9.2 转让方陈述

转让方向受让方陈述:

9.2.1 截至结算日,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的相应权利。

9.2.2 截至结算日,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未约定转让标的或担保权益“不得转让”,也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标的或担保权益转让的情形。

9.2.3 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任何借款人和各担保人的抵销权,且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担保安排或任何购买期权协议/安排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

9.2.4 截至结算日,其没有违反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任何义务。

9.2.5 截至结算日,不存在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已被或者将要加速到期的情形,并且在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也不存在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本金或利息。

9.2.6 转让方已如实告知受让方有关转让标的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与交易确认函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9.3 受让方承诺

受让方不会将其自转让方处获得的与借款人和各担保人或转让标的有关的任何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任何违反其保密义务的目的。

第十条 免责事项

自结算日起,对下列任一事项,转让方不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已经并将继续独立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并据此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风险。除非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转让方没有义务赔偿或补偿受让方非由于转让方原因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10.1 任何借款人及/或各担保人未履行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 任何借款人及/或各担保人在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向任何人做出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0.3 任何借款人及/或各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地位或性质。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情形构成交易项下一方的一项违约事件:

11.1.1 该方不履行及/或迟延履行其在交易确认函或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

11.1.2 该方在交易确认函或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中向另一方做出的任何陈述、确认及/或承诺在做出时不真实、不准确及/或具误导性。

11.2 救济权利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非违约方有权:

11.2.1 向违约方发出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期间内纠正。

11.2.2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为违约事件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3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与相关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行使被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通知方式与生效

12.1.1 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若有)、交易确认函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2.1.2 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2.1.3 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2.1.4 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2.1.5 采用其他方式的,于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若以上日期并非营业日,或通知是在某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12.2 通知语言

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中文准备并提交。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任何一方在变更联系地址、传真号、联系人或其他信息时,应当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送达另一方后生效。

第十四条 保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另一方的同意,交易一方均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交易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向各自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15.2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任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若有)、交易确认函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的下述内容:第三条、第15.1条、本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协议的签署

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两份主协议,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签署方可通过书面文件明确授权其分支机构作为主协议的交易一方,可以依据主协议从事相关交易及签署交易确认函。签署方应及时将相关授权文件的一份副本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主协议的签署方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主协议的补充协议,并及时将补充协议(及其修改)的一份副本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交易双方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任何数量的交易确认函,交易确认函在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易双方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确认成交即视为签署了交易确认函。

《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年版)》签署页

签署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签署机构公章:

签署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

本编号为[ ]的交易确认函由:

(“转让方”)

(“受让方”)

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 年版)》(简称“主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就主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已将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双方在此协商同意签订本交易确认函,用于确认以下所列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

本交易确认函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交易确认函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交易确认函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若有)的全部条款(被本交易确认函下述条款明确修改的部分除外)适用于本交易确认函。

1.交易确认函的效力

就本交易而言:(请选择)

A.交易双方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点击确认本交易成交并已生成成交单    □是 □否

B.[如A项选是]:本交易确认函与成交单约定不一致的,本交易确认函有优先效力    □是 □否

2.贷款合同信息

贷款合同编号、名称及签署日期:

借款人:

担保:  □无  □有 (请选择)

担保人:

担保方式及担保品信息:

其他:

3.结算日

4.转让标的信息

转让本金:[币种][金额](贷款本金余额[币种][金额]×[ ]转让比例)

转让本金的还款期限(或具体还款计划,若有):

其他:

5.结算金额

币种:

金额:

支付方式:

其他:

6.安排费

币种:

金额:□ 固定金额:

□ [ ](转让本金)×[ ](转让费率)

支付方式:

其他:

7.应计利息

币种:

金额:

支付方式:

其他:

8.贷后管理信息

贷后管理人:□受让方

□转让方

□其他贷后管理人    (请选择)

关于贷款所涉相关法律文件保管的约定:

关于贷后管理人职责的其他约定(若有):

管理费:

9.地址与账户

转让方  受让方  贷后管理人(若有)[   ]  [   ]   [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收款账户:   收款账户:    收款账户:

10.关于主协议第4.3条担保权益转让的具体约定

11.关于可拆分转让贷款的具体约定

12.关于主协议第4.2条转让通知和转让通知确认函的具体约定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就交易项下的贷款转让事宜进行通知和确认:

12.1就主协议第4.2条而言,转让方应在结算日后[ ]个营业日内将交易项下的贷款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及各担保人(“转让通知”)。

12.2 就主协议第4.2条而言,转让方(请选择):

□ 其他:

13.关于主协议第15.2条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约定

14.通知方式

甲方接收主协议第12.1条约定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乙方接收主协议第12.1条约定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双方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的有关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及通知生效时间:

15.其他约定

[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       (公章)

贷款转让通知示范文本(一)

致: [ ](“借款人”)

自: [ ](“转让方”)

编号:[ ]

日期:  [ ]年[ ]月[ ]日

事由:  [ ]贷款转让事宜

敬启者:

一、我机构谨提及[ ]作为借款人,与[ ]作为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名称为[ ]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定义的用语在本转让通知中使用时具有相同的含义。除本转让通知所述事项外,贵公司仍应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我机构将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合同项下的下述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总额:[币种][ ][金额][ ]

贷后管理人为:[ ]

三、受让方信息

受让方:[ ]

经办行:[ ]

通知送达地址:[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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