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钦南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钦南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2年钦南区壮族自治区交强险赔偿主要内容有: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计算。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需自付的费用;
(2)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3)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
(4)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
(5)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费用;
( 6 )其他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项目。
治疗过程中对原有疾病难以区别的,医疗费按比例协商确定。
(二)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当事人愿意提前协商调解后续治疗费的,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医院意见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原则上无需后续手术的不赔付;
(2)确需复诊的,结合当地医疗水平确定;
(3)评残疾后就评残部位损伤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板、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参考就诊医院同类治疗的费用标准计算;
(4)如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部分应予扣除。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包括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1、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住院天数。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治疗除外);
(2)住院挂床部分;
(3)治疗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计算原则: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误工损失日金额计算
(1)有固定工作单位:月度实际减少收入/30 天;
(2)从事个体经营: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相近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 天;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根据户籍性质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65 天,或者农林牧渔收入标准/365 天;能够提供工作行业归属证明的,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相近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 天。
误工天数计算
按受害人住院天数加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天数计算; 对误工天数有异议的,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准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持续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有意拖延时间评残的除外);住院前在观察室观察的治疗时间可以计算误工费。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单证标准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受害人前、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参照误工费同类型单证要求。外聘护理人员的,提供已支付护理费收费的有效凭证、外聘护理人员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残后护理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后护理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件。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1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确定。
2、计算原则: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1)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外聘护理人员的,最高不超过《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度收入/365 天;其他情况参照误工费同类型计算。
(2)护理期限:原则上只计算住院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不应超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对应创伤误工期标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执行。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1、单证标准:伤残司法鉴定书原件、受害人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供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可按城镇
居民标准计算:
(1)在城镇工作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出险前连续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劳动合同以及加盖公章的连续 12 个月工资表复印件或其他相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
(2)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出险前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证明或其他相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保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
(3)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外来人员的子女,提供就读学校出险前连续就读满 1 年以上的证明。
2、计算原则: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原有损伤或者疾病直接导致伤残的不予赔付,本次事故损伤与原有损伤或者疾病合并导致伤残的,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的参与程度对应比例计算。
(1)年度残疾赔偿金计算:城镇居民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计算: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最高赔偿 20 年。未满 60 周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3)残疾等级系数:参照钦南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桂高法[2003]32 号)规定计算。
①单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②两处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如下:
三处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最高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为 10%,总伤残等级系数≤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适格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负担。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适格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参照《钦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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