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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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误工费过高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临时雇佣误工费过高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很多个体户在生意好的时候,会临时雇用员工干活,发生工伤的话,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围绕误工费发生纠纷,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相关程序展开审理,并做出判决。临时雇佣误工费过高判决书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临时雇佣误工费过高判决书

原告:王某,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常某某,被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707.15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160元、残疾赔偿金190136元、鉴定费4000元、误工费31333.5元、后续治疗费19000元、护理费21069.8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15206.5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仓库4号库为被告提供装卸摩托车的劳务活动过程中,因打包带突然崩断致使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构成七级伤残。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理应承担原告受伤的相关费用。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医疗费后拒不承担应尽义务。

姚某辩称,原告是临时雇佣的零工,大部分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营养费等费用计算应按住院18天计算,出院后的陪护没有证据支持,且原告本人已开始劳动;医疗费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护理费数额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用城市标准计算,原告本人是农村户口,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过高没有证据支持,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增加的伙食补助费也不予认可,原告伤残等级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仓库4号库为被告提供装卸摩托车的劳务活动过程中,在登车卸货过程中,因打包带突然崩断致使原告从装载摩托车的货车上摔下受伤。原告在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共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活动,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受被告个人所邀,双方临时口头约定以劳务计件方式结算劳务报酬,双方行为符合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成立。原告在从事劳务活动中,以拉拽摩托车包装带的方式登车卸货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其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与包装带断裂致其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劳务活动中对于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经审查,原告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农村,并不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条件。原告系无固定工作的临时劳务人员,其误工费计算标准以交通运输、仓储业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护理费计算本院参照误工费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审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42707.15元(已减去原告支付的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160元(20元×108天)、残疾赔偿金55488元(6936元×20年×0.4)、鉴定费4000元、误工费17640元(105元×168天)、护理费17640元(105元×168天)、交通费酌定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43935.15元。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其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并不等同于雇主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存在过错,所以依法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提供的劳动条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由原告对损失自负20%的责任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4270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160元、残疾赔偿金55488元、鉴定费4000元、误工费17640元、护理费176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143935.15元的80%,即为115148.1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姚某负担352元,原告王某负担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安某某

综上所述,个体户临时雇用员工的,只要是员工因为工作受伤,个体户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误工费是容易发生争议的赔偿项目。以上是小编整理归纳的一篇临时雇佣误工费过高判决书,在里面对原告要求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做出说明,然后写清楚法院认定事实,并在最后做出判决意见,给出误工费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