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法录帮 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9.05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TAG标签:女职工 禁忌 劳动保障 劳动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