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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要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签订要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看清合同书的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才签字,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更正后再签。
2、不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若果签了,公司可能在空白处补充不清楚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利。
3、不签无单位的盖章或多个单位名盖章的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工伤意外维权就会带来用人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一定要看清楚公司名称及公司盖章同工作证名称相符再签。
4、遇到公司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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