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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如果是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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