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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上调至8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上调至780元。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10月开始,我市将按新标准陆续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7-9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将按新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补发,10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济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