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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站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这三种情形。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任意解除权,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解除权,只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员工就可以依法接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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