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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纠纷该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续订纠纷该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续订纠纷该怎么避免?

要避免劳动合同的续签纠纷,用单人位应该在合同终止前及时与员工续签。然而劳动合同续订纠纷大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在合同终止前与员工续签合同,造成了员工对该用人单位 的印象变差,还有着用人单位没有尊重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成果。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标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围绕“是否愿意续签”、“是否维持原待遇”等问题,在实践中却争议不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续签合同也不例外,应当侧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意愿。

员工拒绝续订合同是一个“消极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相关“积极行为”加以证明。如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文本等。如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签署,则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拒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按通常理解,在未写明待遇的情况下发送征询函,应指以原合同待遇询问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合同。

未明确报酬的前提下续签合同易引发争议,而劳动报酬又关涉员工切身利益,小编建议用人单位加以明确。当然,劳动者在续签过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指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次约定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合同初始订立时约定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未经书面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应视同约定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刻意回避经济补偿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平衡用工灵活性与补偿成本的支付。

在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法律,诚实地与员工积极沟通,并注意合同终止的意见征询、通知送达、证据取得与保存等工作,如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对于职场上的劳动合同续签纠纷的发生,是一件见怪不怪的职场小插曲了,大多数时候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及时签订续签的合同,造成了后续续签的时候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就是用人单位在续签的时候,给出的实际回报是小于员工心中的预想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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