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劳动合同/列表

节假日值班补休规定是怎么样的?

节假日值班补休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充分的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只有这样劳动者工作的时候才能够更加的得心应手,所以法定节假日都是必须要进行放假的那么,节假日值班补休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可以进行加班的,但是不能够安排补休的形式来代替加班的工资。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节假日值班补休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二、加班时间的计算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计为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超过标准部份,计为加班时间。

三、员工加班劳动报酬怎么付

轮流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对此类值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期间安排加班,初一到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只能支付职工日或小时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而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属于调整的休息日,在这段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付职工日或小时工资两倍的加班工资。

如果在实际生活当中,确实节假日需要进行加班的话,那么需要支付加班的工资报酬,安排补休也是可以的,但是安排补休并不能够完全的替代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员工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TAG标签:补休 节假日 值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