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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继续上班是否有效?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继续上班是否有效?

单位中的员工一般都是有领导来直接管理而存在人为主观做出决策却没有效力的可能,就比如说有的员工让领导不满意而直接在口头上直接要求员工离职,但是却在事后有要求员工继续工作,其实解除合同必须要有必要的文书而口头的决定是无效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继续上班是否有效?

无效。

不应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合理。双方应按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由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面证明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成立的依据,而是对该法律事实的确认、宣告。因此,单位抗辩“单位的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综上所述,尽管领导出于对员工的不满意而直接给出了辞退的通知并不能代表单位对该员工在本单位的人事决定,所以如果员工在收到领导的口头要求之后又被通知继续上班就应该按照原本的合同约定完成单位交付的任务而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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