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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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