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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吗?

劳动合同是很重要的,但是里面的条款需要仔细看和仔细研究后,才能签订。在劳动合同中,可能会有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是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吗?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吗?具体的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的吗?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关于工资、社会福利等条款继续有效,可以继续执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具体解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

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

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在购房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合同一方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另一方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另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

如果你已经拿到毕业证书,那么就具备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单位应当与你正常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复印一份劳动合同给学校,这样你就不需要给单位写免责声明,单位也无权要求你写免责申明,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你还未拿到毕业证书,那么你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单位就不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拒绝学校的不正当要求。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你签订相关的免责条款,这是推脱责任的一种表现。以上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吗?”的相关知识。如果公司要求你签订,你一定要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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