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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1、劳动关系,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订立、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并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

因此,简单从性质上讲,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二、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没有必然联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资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也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资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起至实际用工之日前,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若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者按照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到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用人单位也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算没有劳动合同也同样法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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