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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

《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相关职务人有权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相应的职务行为。但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这类人员在进行行使时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那民法上规定的职务行为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释。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我国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职务行为的特点: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民法中规定的职务行为是指行使权力的当事人在企业中或政府机关单位拥有一定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如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伤害的的,我国的法律要求这类人要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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