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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时劳动者享受的是工亡待遇。如果在职人员因病死亡,并非视同工伤的情况。在职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为:丧葬费为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缴费不满15年的,上述标准×本人缴费年限÷15);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费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费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将依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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