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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分别是什么?

劳动法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分别是什么?

1、劳动法代通知金和补偿金分别是什么?

前者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后者则是上一个月的工资,且无封顶。“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代通知金并非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一个专有名词。

2、待通知金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关系

关于代通知金的标准,很多人会以为两者一致

前者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后者则是上一个月的工资,且无封顶。“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代通知金并非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一个专有名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两者不可兼得,原因是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时,要额外支付的款项。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并存。

5、关于代通知金,另需要厘清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过失类但非过错类),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相当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只有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而其他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的双方协商解除、三十七条的劳动者单方解除、三十八条的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或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单方解除、三十九条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失而辞退、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四十四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即使没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也无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义务。如下两种情形也需厘清:

1、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可以提出代通知金的协商请求,但如果协商解除的补偿中没有约定代通知金时,劳动者如另行主张代通知金,则不会获得支持;

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四十一条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并没有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单个劳动者,此也不应产生代通知金的法律关系。

从上文我我们可以知道,劳动法中只明确规定了关于公司解雇员工后所需要对员工赔偿的经济补偿金。而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来自香港政法体系的。同时,通知金是指12个月的工资,而补偿金是指上个月的工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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