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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年龄规定有哪些

晚婚晚育年龄规定有哪些

现如今社会人们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结婚与生育的年龄也随着增大,当到了国家规定的年龄结婚和生育时就符合了晚婚晚育的政策,对于晚婚晚育也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我们要明确晚婚晚育年龄以及其他的一些此方面的政策。

一、晚婚晚育年龄

目前我国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规定,登记结婚的依法可以享受三天婚假,因为各地区婚假规定不同,具体婚假规定以各地区规定为准;生育子女的依法可以享受98天法定产假,各地区依法有增加产假的,以各地区法律规定为准。

二、各地区产假规定

1、西藏自治区:产假1年,陪产假30天。

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至1年,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吉林省:产假158天,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1年;陪产假15天。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视为正常工作,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产假至1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

3、重庆市:产假128天,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子女一周岁;陪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4、北京市:产假128天,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的可延长一至三个月;陪产假15天。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5、河南省:产假188天,陪产假30天。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海南省:产假18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条规定,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7、甘肃省:产假180天,陪产假30天。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8、黑龙江省:产假180天,陪产假15天。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9、福建省:产假158-180天,陪产假15天。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10、广东省:产假17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1、陕西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12、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13、云南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14、内蒙古自治区:产假158天,陪产假25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15、河北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16、青海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17、贵州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8、辽宁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9、山东省:产假158天,陪产假7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安徽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0天,夫妻异地的20天。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1、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假158天,陪产假25天。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2、四川省: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3、江西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4、湖南省: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假148天,陪产假25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26、江苏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27、上海市:产假128天,陪产假10天。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8、湖北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9、天津市: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30、浙江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1、山西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

根据《山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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