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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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

一、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应该怎样办理

1)、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办理。

2)、办理材料

1、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转出所需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②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③《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材料: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经确认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退休的工伤人员需提供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情况说明,并应由相关部门确认。

2、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所需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②《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

③《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④《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

1、用人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必须清晰。

2、报送材料使用A4纸。

3、新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工伤职工工伤证、加盖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的《增加表》,到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职工工伤证信息变更。

4、转出单位在办理工伤关系转移前应与工伤职工确认是否存在未审核报销完毕的工伤医疗费,否则在工伤关系转移期间无法进行工伤医疗费手工申报、结算。

5、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劳动者与原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转移自身工伤保险适应携带新的用人单位工伤承接书,证明相关的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自身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发生工伤伤害时,对自身的人身权益进行保障,赔偿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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