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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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有必要吗?

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有必要吗?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争议的约定解决方式一般是先仲裁,不行再诉讼,在具体实际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先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呢?

在工伤程序中,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从实践操作来看,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工伤认定时,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而提起的以确认劳动关系为请求的劳动仲裁。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常态,自不必多说。对于第二种情况下,提出的劳动仲裁就没有必要了。

一、 工伤认定中,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多此一举”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等规定,已经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应当审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再次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既然,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确认权是明确且肯定的,那么,再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岂不是多此一举吗?当然,说其“多此一举”一般发生在,提供了工作证、登记表、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只是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然提供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不要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思想的误导。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不受理的,当然也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不作为。

二、 工伤认定中,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多半是“死马医不活”。

证据是劳动仲裁、诉讼胜诉的前提,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其材料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多数是证据欠缺程度严重。通过实践操作的总结,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确认劳动关系,多半为仓促申请,准备不足。

由于证据不足,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的确认劳动关系,而劳动仲裁、诉讼对证据要求更高。如果在未充分进行证据准备的情况下,仓促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往往已经很有戒备,劳动者恐将失去最好的搜集证据的时机,导致以后无法收集证据,败诉的风险提高,只能死马当活马医了。工伤职工多半不得不面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即使提起诉讼,甚至上诉、再审,面临的仍然可能是同一结果。

三、工伤认定中,医活“死马”需要很大的时间成本。

我们不排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被确认的情况,这是我们最想看到的。然而,不要因此高兴的太早,因为往往此时已经被用人单位拖入了“时间战”。往往用人单位会不服裁决结果,而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此间,败诉的风险我们暂不提,单单是走完这遭程序,恐怕三五年的时间可能都已经过去。且工伤职工所投入的仅仅是时间而已吗?程序拖动到这个时候,绝大多是的人都已经筋疲力尽,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一定要将劳动关系的证据固定好,使劳动关系的证明明确且肯定,在此基础上在进行工伤认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以最短时间得到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综上所述,在工伤认定前,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必先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一个是在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劳动管理行政部门就要同时审查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如果按照规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劳动部门就必须受理,从这个方面讲,劳动者做好确定劳动关系证据的搜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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