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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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鉴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青岛工伤鉴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青岛工伤鉴定,应当提供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治疗期间医院诊断证明,两人以上证明证言,职工身份证,如果不是参保单位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如果是车辆事故进行鉴定,应当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青岛如何申报工伤,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本文将详解企业青岛员工工伤如何认定,了解青岛工伤认定的流程,写好青岛工伤认定申请表有助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需要提交材料大全

青岛工伤保险认定携带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6、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7、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8、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综上所述,青岛工伤鉴定,依据青岛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对于职工康复期间的生活用品,不予报销,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予报销,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伤结束拒不出院的费用,不予报销,私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超出工伤规定的待遇,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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