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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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红安县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工伤鉴定作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当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工伤的救济,今天小编为您解答”红安县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关于此项内容的详细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的了解有所帮助。

红安县的伤残鉴定是在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可在市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 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1、 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残

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向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

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

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希望您在认真的阅读之后能够对此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因为各省市的行政法规存在着区别,所以在流程上或许会有一点出入。但是对于整个的工伤鉴定流程是大致相同的,对于办理程序所必备的申请表一类的准备性材料还是要有所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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