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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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担保方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担保方的义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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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又什么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权利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担保人的义务: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