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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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哪些

一、一般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哪些?

一般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哪些

信托只能以书面形式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应载明哪些基本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信托的特点有哪些?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四、设立信托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除了书面形式之外不能以其他的形式设立信托,例如口头约定的信托行为就是无效的,在设立信托的时候,一般书面文件当中应该写清楚设立信托的目的,对委托人、受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受益人的信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等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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