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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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确定范围有哪些

一、信托财产的确定范围有哪些

信托财产的确定范围有哪些

(1)资金。它是物资的货币表现,一般就指货币资金,即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具有货币形态的资金。

(2)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广义上讲,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实物证券,比如提单、仓库栈单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储蓄存单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

(3)动产。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

(4)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

(5)资金债权。是指由于以前的贷款或赊欠的货款尚未收回等原因,能够从他人那里收取货币的权利。金钱债权就是象征金钱债权的借据、票据、保险证书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催收、管理和运用其债权。

二、确认信托行为的条件是什么

信托行为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则不得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问其为生前行为、或是身后遗言,是由契约形成的行为,还是某种单独的行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为,得有下列几个条件:

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

如果将信托的财产和信托的性质联系起来,通常来说,在民事信托当中的信托的财产的范围是要比一夜信托中的信托的财产范围要更加广泛一些,信托财产的范围一般包含了有资金,动产,不动产,债券以及也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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