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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监管的注意事项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监管的注意事项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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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股权投资市场中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国尚未有国家层面的关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地方性法规出台,尽管股权投资领域向来不是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由不同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不同理解事实上只能按照不同监管机构明文允许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概括起来,这些形式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等形式。

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试点文件包括:

(1)上海于2010年12月颁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2)北京于2011年2月颁布的《关于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

(3)天津于2011年10月颁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

(4)深圳市于2012年11月颁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