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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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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进行保险诈骗,主要包括五种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那么,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