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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逃逸保险理赔

对方逃逸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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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理赔吗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



    理赔依据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