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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离婚共同财产

个人保险离婚共同财产

案件回顾:2013年,市民孙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14年年初办理完了离婚手续。2014年3月,一次交通意外让孙女士在医院里躺了3个月。幸好孙女士多年来坚持购买一种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就此次事故赔付给孙女士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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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