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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每家商业银行对贷款的担保人都有各自的要求,但大致会有以下几点共性的特征:
1、夫妻双方不能互相担保,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尽管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
3、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当借贷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是有责任义务帮助借贷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都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4、退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人,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经济还是在年龄上都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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