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工商登记版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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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所需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公司章程;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关出具的验资证明;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及基金管理公司);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