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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户口迁移申请书怎么写?

一、长沙县户口迁移申请书怎么写?

长沙县户口迁移申请书怎么写?

(一)题目:户口迁移申请书;

(二)称呼。具体到哪个地方的公安局、派出所;

(三)写明个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常住详细地址等;

(四)写明迁户口原因,以及迁户口后是否在同一地生活;五、需要迁户口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身份证上的详细地址等,并说明与对方的关系;

(五)写上户口迁移申请;

(六)结尾写上此致,敬礼。写上申请人姓名和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户口本上要盖什么章?

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口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

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本上面是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是户口专用章和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户口本只有加盖了印章之后才是具有效果的,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