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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后福州市户口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孩子出生后福州市户口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孩子出生后福州市户口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

二、福州户籍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依申请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出生后落户前已取得外国护照申报国内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户口注销。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将出生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

第三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公安机关裁切,并保留作为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

事实上,给新生婴儿上户要准备的材料是大同小异的,不管在福州市还是其他城市都是一样的,如果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需要递交亲子鉴定证书,交了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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