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

当前位置 /首页/计划生育/户口/列表

超生的孩子户口迁移

超生的孩子户口迁移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超生的孩子户口迁移

  该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n  1,带上当事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证件及资料;n  2,去孩子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计生证明(说明是否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n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n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n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n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nn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