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

当前位置 /首页/节假福利/陪产假/列表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此类问题的发生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误会,因此自己要积极进行咨询否则自己的利益就会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直接的损失,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可能会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查,所以自己要合理的收集有关的资料,才能有效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