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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假不按各省执行

单位产假不按各省执行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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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单位不执行应该怎么办呢

1、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又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女职工的产假提高至98天;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了晚育者可延长产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4、如果单位不执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5、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