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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是我们职业女性必不可少的待遇,它对我们职业女性很重要,同时也是国家给予我们职业女性的各种福利的一项。我们在休产假的时候是有工资的,有些时候我们不是很清楚在休产假的时候工资是怎么发放的,那么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呢?请本站为您解答。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我国关于产假工资的规定以及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有所了解了。产假是我们职业女性的基本权益,我们享受这个权益的同时单位也是应该给我们发放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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