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当前位置 /首页/节假福利/病假/列表

劳动法中病假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病假是每个人都不避免的,在自己生病时,需要去处理一些关键的事,却因自己身体有恙不能及时去解决。那么对于管理病假的有关部门来说,员工病假的必要手续以及关键步骤,是需要他们认真去对待的。在每个单位的病假管理办法是不同的,那么劳动法中又是怎样的呢。

劳动法中病假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病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相关规定

一、病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提问者病假仅两个月左右,其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可以发现,如果提问者工龄不满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资计算基数中的计算方法。而提问者所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所述病假工资按60%计发和二年以下工龄的病假工资比例又吻合。所以显然双方沟通上存在误解,所指的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

综合分析,企业应以8500×70%×60%(若工龄不满二年的话)的方式计算提问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病假,工资与其挂钩,会使得一些不良的现象出现。而病假工资的对应扣除,国家也有着相应的标准,可以从小编整理的上述材料中看得出来,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是可以增加工资的。

TAG标签:病假 劳动法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