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解答

代书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在立代书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代书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

首先、内容上应该合法,代书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自己没有权利的财产。

其次、代书遗嘱形式上必须合法。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最后、见证人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