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律师解答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纠纷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纠纷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