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4、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5、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会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天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若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