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广西未成年人婚姻财产纠纷,一般要怎样处理?

广西未成年人婚姻财产纠纷,一般要怎样处理?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即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而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
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之间无法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未成年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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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筛选后,您即可查看广西省同居析产纠纷的相关案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