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怎么办

《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