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成都市集体户口清理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居住地(拥有合法产权的,下同)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均为“人户分离”,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在成都市有多处住房,应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集体户人员(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已经在成都市购买了住房的,应将户口迁往住房处。原住房已经出售但户口未迁出,若另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往住房处,无住房的,可将户口迁往直系亲属处。住房已拆迁或小城镇户口人员,若另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往住房处,无住房的,可将户口迁往直系亲属处。

成都市集体户口清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