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探视权与探望权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是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探视权与探望权的区别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与探望权的本质是一模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在裁判文书中,有的使用探望权有的使用探视权,无论法院是判给我们探视权或者探望权,其根本意义都一样,都意味着我们有看望自己孩子与孩子相处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