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为什么抚养权难变更

因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权人是其父母,这一点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所无法比拟的。
《婚姻法》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案件的判决原则,是以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以及其它具备争夺抚养权的未成年人近亲属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一方是否已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一方已做绝育手术而另一方尚可再孕或再育等个人情况作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及人性化的考虑其父母双方的特殊情况的判决。
2、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权人是其父母,这一点是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所无法比拟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18条亦规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撤销的监护权变更于己方名下。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为什么抚养权难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