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离婚后减少抚养费情况有哪些

离婚后减少抚养费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析:在我国离婚后,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下降,可以适用减少抚养费;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